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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“營改增”的通知 4
發(fā)布日期:2016-04-13 12:07:53           瀏覽次數:5590次

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


  一、背景和目的
  經國務院批準,自2016年5月1日起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,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為便于征納雙方執(zhí)行,國家稅務總局發(fā)布了《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管理暫行辦法》,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問題進行了明確。
  二、適用范圍
  本公告明確的不動產分年抵扣辦法,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,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(fā)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。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自行開發(fā)的房地產項目,融資租入的不動產,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、構筑物,其進項稅額抵扣不適用本公告的規(guī)定。
  三、主要內容
 ?。ㄒ唬┘{稅人取得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,需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,第一年抵扣進項稅額的60%,第2年抵扣進項稅額的40%。
 ?。ǘ┘{稅人新建不動產,或者改建、擴建、修繕、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%的,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(guī)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。
 ?。ㄈ┮训挚圻M項稅額的不動產,發(fā)生非正常損失,或者改變用途,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,公告明確了如何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。